京注税党发【2016】05号
市税协党委所属各党支部:
为落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精神,现结合我市税务师行业党组织工作实际,对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提出以下落实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形式
专项检查以《规定》和《检查方案》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
二、检查对象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党委所属各支部全体党员。
三、检查内容
2008年4月以来党费收缴情况。
四、检查方法
采取党支部自查自改和上级党组织督促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党支部主要负责党员交纳党费的核查收缴工作,按《规定》标准要求测算和收缴党员补交的党费,填报相关报表。市税协党委主要负责对所属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组织、督促、协调和指导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从2016年7月起,市税协党委所属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标准收缴党费。2008年4月-2016年6月未按《规定》执行的,需要补齐党费差额。其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企业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岗位或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党员流动原因,党员党费的计算分两部分操作。一是党员在本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收入,由劳资部门提供,供党支部计算缴纳党费。二是党员于2008年5月-2016年6月期间,调入本所前的收入基数由党员个人书面向党支部申报,用以计算缴纳党费。
2、离退休人员的党费,从2016年 7月起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即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离退休人员补缴党费计算分两个阶段执行:
2008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离退休的党员党费,按文件标准补缴至离退休当月,从2016年7月按《规定》标准执行。离退休后至2016年6月的党费不再补缴。
2008年4月前离退休党员的党费,从2016年7月按《规定》标准执行。离退休后至2016年6月的党费不再补缴。
(二)普遍开展自查。各党支部收到落实方案后要及时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布置党费自查工作,使党员充分了解文件的具体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开展自查。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思想工作,加强请示报告,逐一落实工作步骤,督促党员按照《规定》标准自觉补齐应缴未缴的党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党支部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补缴的党费由党员个人缴入中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委员会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另行通知。
2、党费缴纳凭证要注明"某某人补缴党费"字样。党员补缴党费凭证交由党支部书记或指定专人保存,支部收齐应补缴党费的党员的补缴凭证后,以图片文件格式,连同《市税协党委所属支部党费收缴台账》(见附件三),务必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并发邮件至市税协党委办公室邮箱(dangjian@bjcta.net),表明工作已经完成,接受上级党委的检查。
3、本支部有年薪制的党员要专门说明具体人员的收入及党费等情况。
4、按照规定,各支部缴纳的党费在年度党费收缴工作完成后,将由上级党委全额返还。返还方式为:支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用于党的活动等费用支出,凭发票到市税协党委在额度内报销。
2015年以前年度已收缴的党费仍留在党支部使用、管理。2016年党费及此次补缴的2008年4月-2016年6月的党费、应交的2016年7-12月的党费于11月30日前上交市税协党委。
5、严格工作纪律。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不做宣传报道,数据严禁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要注意做好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
附件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附件二:《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附件三:《市税协党委所属支部党费收缴台账》
中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