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关于举办“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7)”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7]0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名,并安排好人员参加培训。
附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举办“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7)”的通知》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05月23日